
什麼是登記簿謄本?整理了表題部、權利部、甲區與乙區的相關內容

你只要一旦與不動產有所接觸,必定會至少聽過一次「登記簿」這個詞。
那麼,登記簿謄本(登記事項證明書)究竟是一份能夠了解哪些內容的文件呢?
在這裡,我將登記簿的閱讀方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整理出來。
什麼是登記簿謄本・登記事項證明書
因此「登記簿謄本」指的就是把作為原本的登記簿複製下來的文件。
不過,由於現在已不再使用紙本登記簿,原本本身已不存在,
取而代之的是,將磁碟中管理的登記內容(登記事項)列印出來的文件,
這份列印的文件便稱為 登記事項證明書。
也就是說,登記簿謄本(登記事項證明書)是由法務局所發行,用來證明不動產登記記錄內容的文件;
土地是「一筆一登記」,建物則是「一棟一登記」,各自都有獨立的登記。
登記簿的構成大致分為 表題部 與 權利部 兩種類型。
最前面是表題部,接著是權利部。
而權利部又進一步分為 甲區、乙區,也就是整體由 3 個部分 所構成。

並非三個部分一定都會存在。
首先會有 表題部,接著是 甲區,
而 乙區 則是在有需要時才會追加形成的部分。
什麼是表題部
表題部是記錄「表示相關登記」的區域,用來具體呈現不動產的物的狀況(這個物件的實體狀態如何)。
當建物新建時,會首先進行「表示相關的登記」──也就是 表題登記,並以此新建一份登記簿(相當於為這個不動產建立新的資料盒)。
關於表題登記的詳細內容,已在「什麼是表題登記?以淺顯易懂方式整理」一文中說明,歡迎參閱。
不僅是新建物,若因增建、改建、拆除等情況使不動產的物理狀態發生變化,也必須在 1 個月內 申請相關登記。
此類登記 不需要繳納登錄許可稅。
由於表題部的作用在於提供正確且具公共性的不動產資訊,具有高度公益性,因此 不一定需要由所有者申請,登記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登記。

土地:
會記錄所在地、地番(地號)、地目、地積(面積)、取得原因及其日期等。
若為區分所有建物(公寓),還會追加記錄「作為敷地權標的之土地的表示」,例如敷地權的種類、比例等資訊。
建物:
會記錄所在地、地番、家屋編號、種類、構造、樓板面積、取得原因及其日期等。
若為區分所有建物(公寓),則會以「整棟建物的表示」以及「專有部分建物的表示」的方式記錄,包括建物的名稱等資訊。
「表示相關的登記」不僅具有使物件狀況明確化的作用,
也同時具有 變更登記單位 的功能。
具體來說,可以透過「合筆」將多筆土地合併為一筆,
反之也可以透過「分筆」將一筆土地拆分成多筆。
這些行為會因變更登記單位而使申請人獲得利益,
因此需要繳納 登錄許可稅。
由於分筆、合筆等登記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的手續,
因此原則上 不會由登記官依職權主動進行登記。
什麼是權利部(甲區・乙區)
權利部是記錄「與權利相關的登記」的區域,用來顯示不動產的 權利關係。

甲區:
會記錄所有者的住址、姓名、登記的目的、取得日期以及取得原因。
乙區:
會記錄登記的目的、原因、權利人等資訊。
在未進行 表題登記 的情況下,是無法辦理屬於「權利相關登記」的 所有權保存登記 的。
透過進行用來明確所有權的 所有權保存登記,
權利部中的 甲區 才會被新設並建立起來。
關於所有權保存登記的詳細內容,已在「以淺顯易懂方式解說所有權保存登記」一文中進行說明,歡迎參閱。
另外,關於 乙區,當需要以不動產作為擔保,或需要讓他人使用該不動產時,為了設定相關權利,才會建立乙區。
若沒有這類必要,則 乙區不會被建立。
如此一來,當甲區或乙區沒有相關登記時,就表示沒有該項記錄本身。
也就是說,若沒有設定抵押權,則沒有乙區;若沒有所有權保存登記,則沒有甲區。
只有乙區而沒有甲區的情況是不存在的。
在甲區或乙區不存在時,會加入以下的文字。
當乙區不存在時:
但是,登記的乙區中沒有記錄的事項。
當甲區與乙區兩者皆不存在時:
但是,登記記錄的甲區及乙區中沒有記錄的事項。
關於登記的種類,已在「以淺顯易懂方式整理不動產登記的種類」一文中進行說明,歡迎閱讀。
在進行不動產調查時,想了解取得登記簿謄本後必須查看哪些部分的人,請參考這裡。
什麼是全部事項證明書・現在事項證明書?
登記事項證明書分為全部事項證明書和現在事項證明書。
全部事項證明書是記載至今為止所有內容的證明文件,其中包含已被塗銷的事項,以及電腦化以後的全部過去紀錄。
另一方面,現在事項證明書是只記載現階段仍具效力之登記事項的證明文件。
若是想知道不動產的現任所有者,無論使用哪一種證明書都能確認;
但過去的所有者、或該不動產曾被用作擔保而借款(抵押權)等內容,
則不會記載在現在事項證明書中。
在證明書的末尾,會附上以下的認證文字與登記官的印章。
全部事項證明書:
這是記載於登記紀錄中的內容。
現在事項證明書:
這是證明登記紀錄中現有具效力事項全部的書面文件。

(全部事項證明書末尾的認證文字範例)
什麼是(登記事項)要約書?
要約書是「登記事項要約書」的簡稱,與登記事項證明書(登記簿謄本)相比,
在甲區中僅記載現任所有者,取得所有權的原因則被省略。
在乙區中,抵押權的記載會被簡化,已塗銷的抵押權則被省略。
如此一來,要約書並不是用於任何證明用途,而是為了不動產調查等情況中,
僅供查看登記記錄內容而設置的文件。.
不過,實際情況中,由於從乙區可取得的重要資訊很多,因此不動產公司基本上會取得全部事項證明書;
而在想調查鄰接土地的所有者、進行邊界確認的會勘、或想確認前面道路的所有者等情況時,則會取得要約書。登記簿謄本與登記簿抄本的差異
登記簿謄本是證明登記事項全部內容的文件,
而登記簿抄本則是證明登記事項部分內容的文件。
在以電腦處理登記事務的法務局(登記所),不再使用「登記簿謄本」「登記簿抄本」的稱呼,而統一稱為「登記事項證明書」。
其中,登記簿謄本稱為「全部事項證明書」,登記簿抄本稱為「一部事項證明書」。
關於取得登記簿謄本的方法
土地或建物的登記簿謄本(登記事項證明書),任何人都可以前往法務局或透過網路取得。
取得時必須以印花支付手續費(可在法務局購買印花)。

需要注意的是,申請土地時必須以地番,申請建物時則必須以家屋編號來請求,而地番與家屋編號大多與住居表示(地址)並不一致。
關於地番、家屋編號,可致電該地區主管法務局網站上的「關於地番・家屋編號查詢的洽詢」所列電話號碼進行詢問,即可獲得相關資訊。
詳細內容已在「整理登記簿謄本、公圖、地積測量圖、建物圖面的取得方法」一文中說明,歡迎閱讀。
權利證與登記識別通知
直到不久之前,不動產登記完成時,會作為已完成登記的證明,向登記名義人交付「與權利相關的登記濟證」,也就是所謂的「權利證(權利書)」。
而持有這份權利證(權利書),則被視為能夠證明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的依據。
但是,隨著 2005(平成17)年 3 月不動產登記法的修正,原本交付權利證(權利書)的制度被逐步廢止,
取而代之的是向登記名義人通知「登記識別資訊」的制度。
這項「登記識別資訊」是由隨機決定的 12 位英數字所組成,被視為判斷該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本人身份的資料。
也就是說,是否知道這組英數字,就能確認對方是否為該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。
今後,在出售不動產時需要「登記識別資訊(也稱為登記識別資訊通知或登記識別通知)」,
因此必須妥善管理「登記識別資訊」,不可讓他人偷看或遺失,應保存在保險箱等安全場所並確實管理。

此外,對於尚未通知登記識別資訊的不動產,在申請登記時,仍需要依照以往方式,提交已發行的權利證(權利書)。
在不動產公司中,若有希望委託司法書士辦理不動產登記、繼承案件或離婚相關文件製作的人,請洽詢「はつね司法書士事務所」。
由女性司法書士負責,並且對於近年增加的外國人不動產買賣登記,也能提供英文與中文的口譯與筆譯服務。